法規性質: 法規命令
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食品藥物管理目
食 鹽 衛 生 標 準
中華民國95年01月16日衛署食字第0950400105號令發布
中華民國98年01月15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173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9年07月28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228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
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,係指由海水、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,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,其氯化鈉 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﹪。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(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)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,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%。
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。
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、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。
第 三 條 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:
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● 礦物質-檢驗報告(報告號碼︰BA/2015/11843-01):
●一烤竹鹽_重金屬報告_ABA22100090:
●3烤竹鹽_重金屬檢驗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