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性質: 法規命令

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食品藥物管理目

食 鹽 衛 生 標 準

中華民國95年01月16日衛署食字第0950400105號令發布

中華民國98年01月15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173號令修正

中華民國99年07月28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228號令修正

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

 

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,係指由海水、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,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,其氯化鈉 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﹪。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(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)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,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%。

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。

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、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。

第 三 條 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:

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 


● 礦物質-檢驗報告(報告號碼︰BA/2015/11843-01):

 


●一烤竹鹽_重金屬報告_ABA22100090: 


 


●3烤竹鹽_重金屬檢驗 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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